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