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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三)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助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编制工程决算报告,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审计确认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代建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由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的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中,应当明确是否实行代建。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特殊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其中对省级重大项目代建单位中标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
  (二)具备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与代建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
  (三)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和《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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