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第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
(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搬迁、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
(六)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八)与代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
(十)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