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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
  (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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