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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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