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1〕71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及犬只饲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科研机构、演艺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犬只饲养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禁养区。
限养区指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及车站。
禁养区指公共场所、狂犬病疫点。
第四条 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狂犬病预防控制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狂犬病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二)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的救治;对狂犬病疫点处理和应急防控措施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