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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1.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进一步理顺市、县、乡三级工商执法机构的事权划分,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体系。认真做好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沟通,扩大案件线索,追查假冒侵权源头。对规模型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实施重点监管,着力从制度上解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依法保护涉外商标。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工商部门与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积极探索跨区域保护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区跨境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工商部门与公安、司法等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
  3.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保护力度。严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关,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为同行业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依法制止跨类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以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为主体,以商标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为基础,加强工商、法院、检察院、公安、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配合,逐步建立完善跨区域的商标保护协作网络。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和定牌加工企业的监管,规范商标印制及商标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强有力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5.保护展会知识产权和特殊标志。加大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全运会标志、世博会标志、亚运会标志以及其他特殊标志专用权的查处力度,维护国家形象。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商标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商标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对注册商标申请量、高知名度商标培育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商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工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二)充分挖掘品牌资源。认真开展对辖区企业产品的统计调查,及时分析、准确把握本地商标发展和品牌培育的潜在资源,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地推进商标工作。认真做好商标续展和改制企业的商标所有权变更,鼓励和帮助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特许经营、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等方式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激活我市原有的一些老品牌和老字号,不断挖掘其品牌价值,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失效和流失。
  (三)完善落实商标发展激励机制。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泰发〔2002〕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商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驰、著名商标的奖励、商标宣传、商标战略实施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单位以及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县(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政府承担;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融资贷款、重点物资运输、用电安排、技改贷款贴息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其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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