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认真保管送交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确保送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管理制度和便民服务措施,为查阅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送交单位向各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第九条 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修改或废止情况报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送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做好查阅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报告送交情况和查阅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送交和查阅服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份;
信息公开指南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