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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同时,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当地主要报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决策经验与教训,尽快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要参照《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科学、合理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关重大决策会议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重点针对社会稳定及环境影响和经济发展等热点问题的行政决策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客观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按照“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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