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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茂府〔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称《意见》)、《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测试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二)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等,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抓紧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剖析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33号文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和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措施、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或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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