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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09〕7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海北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68号)精神,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现就我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地理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工作的统一部署,力争用一年的时间,集中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我州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消除各种窃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从事涉及地理信息加工、保管和使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落实保密制度。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我州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传输、使用的行为。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传输、使用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通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州内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管理,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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