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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的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加大在农民工集聚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力度,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要针对农民工实际,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劳动保护、失业救助、生活和医疗保障等重点事项的法律援助,积极通过向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帮助其签订用工合同等,变事后被动维权为事前主动维权。要加大“绿色通道”建设力度,对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尽可能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对情况紧急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先行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审批手续,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要坚持宜调则调、能诉快诉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尽可能降低维权成本,追求最佳办案效果。要进一步提升“12348”法律咨询专线的服务功能,加强“12348”法律咨询专线的值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引导农民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要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协调协作,就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进行广泛协作,降低办案成本,方便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人力社保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积极探索和推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作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部(站)、职工法律维权(帮扶)中心在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时,要认真执行《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总工办〔2006〕20号)的有关规定,对合法权益受侵犯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确需提供援助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无偿给予法律援助;同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及时处理。要向媒体通报工会法律援助农民工工作情况和信息,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跟踪报道,促其依法、及时解决。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工会法律援助农民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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