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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效壮大地方财政收入,持续推进“幸福德州”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税收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为全市财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细化责任,明确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确保实现各级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年度中间增加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核批准,不得硬性制定脱离税源实际的税收收入指标。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越权制定税收政策。对存在和发生虚征税款、收过头税、违反规定混级混库混税种入库税款的,要责令纠正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保证和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要依法加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地税部门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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