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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1〕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按照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不断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幸福东莞。

  二、运作机制

  (一)市民政局是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对孤儿进行认定,并负责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承担。

  (三)教育、公安、财政、社保、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三、安置方式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安置方式包括亲属抚养、机构抚养和家庭寄养。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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