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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制度,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拟定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疫苗供应,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条 工商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秩序。在疫区封锁期间,负责关闭疫区的畜禽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搞好人畜共患病信息通报。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及监测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第十七条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三章 畜禽业主防控责任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建立相关动物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饲养种畜的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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