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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菏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畜牧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章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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