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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04万公里,其中国、省干线公路1573.4公里,县、乡、村级公路1.88万公里,公路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大幅度提高,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交通主管、公路主办、部门协调”公路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路网运转效能,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从促进公路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所辖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定权属关系,并登记造册,绘制地图,建立专门档案。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得少于30米,国道不得少于20米,省道不得少于15米,县道不得少于10米,乡道不得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要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必须符合国道、省道不得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得少于20米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要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设置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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