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李有全(青林乡乡长)

  朱宝安(青山乡乡长)

  兰国栋(宝库乡乡长)

  刁玉梁(朔北乡党委书记)

  王晋琳(向化乡乡长)

  包文生(桦林乡乡长)

  杨成贵(石山乡乡长)

  王 涛(县国税局局长)

  徐立平(县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童子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重点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此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重点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在农村信用社依法应还但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清收工作。包括公职人员不良贷款80笔,208.26万元;全县289个村委会不良贷款11980笔、10517万元;提交法院胜诉后未执行到位的不良贷款128笔、金额539万元。

  (二)工作目标。至2010年12月底,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3000万元,其中: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拖欠贷款200万元。

  三、清收办法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偿还本息;确实有困难、限期内难以偿还的,必须重新落实债务和担保措施,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落实责任,限期清收。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在2010年12月10日前偿还本息,为他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负责催收,在2010年12月10日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对逾期不偿还的,要扣发工资用以偿还贷款。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贷公用的贷款,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用款单位必须在2010年12月10日前予以偿还;用款单位在2010年12月10日前不能偿还的,应提供担保手续,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4、对原国有改制企业所欠贷款,资产已处置的,在资产处置款中予以偿还;资产未处置的,重新落实债务和担保措施,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5、对县、乡、村生产经营不正常,处于关停状态的企业贷款,政府可积极帮助协调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盘活:一是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补办房产、设备、土地手续,重新办理抵押,落实债务;二是鼓励优质企业兼并,按照“债随产走”的原则,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