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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6.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技术指导。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能力和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的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教育。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当地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通讯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扑火后备力量掌握必要的扑火知识。
  6.6通讯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辖区的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有关说明
  7.1.1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3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林区居民住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距省界、市界、县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1.2本预案每年9月份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修订一次;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7.1.4各成员单位工作预案以县政府审批的预案为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阜新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等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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