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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防
  3.1.1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要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车、插转台、发放传单等方式宣传防火知识,不断提高人们的森林防火意识;
  3.1.2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
  3.1.3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防火隔离带;
  3.1.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科技含量,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3.2林火监测
  3.2.1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林单位要发挥护林员和防火瞭望设施的作用,加强巡护检查,做好地面监测工作;
  3.2.2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等有林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逐级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3.2.3加强远程无线监控系统建设,增加林火监测科技含量,提高林火监测水平。
  3.3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县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防火形势,向各重点火险区发布火险预报,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做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预报,在县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发布。
  3.4信息预报和处理
  3.4.1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等有林单位要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火灾报表;
  3.4.2各乡镇森林防火部门要与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9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后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4.3对发生的下列森林火灾,各乡镇应在10分钟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情况核准后30分钟内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距县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火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森林火灾;
  (5)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火灾或认为有必要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森林火灾。
  上报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气侯条件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以及行车路线等。
  3.4.4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林单位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值班室要保证通讯畅通。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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