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我县于2008年被国家农业部列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单位,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乡镇不再设立仲裁委员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经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其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江义 政府代表(副县长)
副 主 任:赵铁林 政府部门代表(县农业局局长)
张立岩 政府部门代表(县林果局局长)
韩金龙 政府部门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 员:齐金全 政府部门代表(县水利局局长)
海洪山 政府部门代表(县信访局局长)
陶 志 政府部门代表(县监察局局长)
齐振峰 政府部门代表(县动监局党委书记)
邓忠伟 政府部门代表(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云杰 政府部门代表(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志 政府部门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房永利 政府部门代表(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 军 政府部门代表(县林果局副局长)
白金山 政府部门代表(县司法局副局长)
周相国 政府部门代表(县民政局副局长)
薄海霞 人民团体代表(县妇联副主席)
赵雅芝 人民团体代表(县残联理事长)
张利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平安地镇八楼子村)
刘云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福兴地镇福兴地村)
丁成林 农民代表(于寺镇八里堡村农民)
耿宗华 农民代表(塔营子乡西大巴村农民)
陈庆祥 农民代表(大固本镇那四村农民)
白庆国 农民代表(七家子乡汤头村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