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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已经2011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或实施意见,参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挂牌督办事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并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
  (二)瞒报或谎报事故。
  (三)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
  (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级主流媒体或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办,并抄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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