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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1〕1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县区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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