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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根据高检院、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张鲁生等5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吕洪宾等7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抓队伍促业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筑牢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线平台。同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再立新功。

  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后检察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抓好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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