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养人在机构院内,因打架、斗殴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经民政部门裁定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被保险人明知道会发生意外而不去制止或主观上纵容意外发生;
(二)住养人正常死亡;
(三)住养人罹患疾病突发、急性病突发;
(四)医疗事故;
(五)住养人自伤、自杀行为,即住养人患有某种精神疾病或有自杀倾向进行自伤、自杀造成的各种后果,或住养人故意进行自伤、自杀造成的各种后果;
(六)住养人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的;
(七)被保险人或住养人(家属)隐瞒病情病史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等患者,即住养人或家属在入院签定入院协议书时,有意隐瞒病情病史,后因发病造成的意外事故;
(八)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
第六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其他情形
(一)医疗费用、诉讼和仲裁费用,即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医疗费或争议仲裁所需的诉讼和仲裁费;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即因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经营、财产及其他损失;
(三)任何财产损失。
第七条 赔偿标准
(一)出现本办法第一条列举的情况,住养人身亡的由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人;住养人为植物人的由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20万/人;住养人因事故致残的,按下表所列伤残等级由保险人按相应标准赔偿给被保险人。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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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 10万元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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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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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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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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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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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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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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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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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 5万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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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十手指缺失者(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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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3万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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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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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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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十足趾缺失者(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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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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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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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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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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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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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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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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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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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2万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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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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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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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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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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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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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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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 1万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为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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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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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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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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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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