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
(浙民福〔2011〕7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被保险人:指参与投保的养老机构。
保险人:指与养老机构签订综合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住养人:指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裁定小组:指由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成立的专门对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争议事件进行裁定的组织或机构。
裁定员:指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参加裁定的工作人员。
二、裁定标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期内,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人死亡、残疾(达到第七条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下同)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照护住养人洗澡、行走、活动、进食时,发生的摔倒、跌倒、噎食等意外事故。
2、因被保险人管理、监护过失,造成住养人在院内活动、洗澡、进食时,发生的摔倒、跌倒、噎食等意外事故。
3、因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的其他意外事故。
(二)保险期内,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住养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地面建筑物突然倒塌;
5.食物中毒。
第四条 保险责任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