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24号)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主导,群众自愿,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 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