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1〕20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11]4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是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改革用人用工制度、改善分配制度的需要;是激活单位体制机制、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为了实现对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上岗时必须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期限以及工作薪酬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薪酬水平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适应合同制和岗位管理要求,以岗定薪。
第五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工资由二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能力所核定的基本劳动报酬。
资格
| 基本工资
(元/月)
| 备注
|
试用期或普工
| 1000
| 试用期根据岗位分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
中专毕业生或初级工
| 1200
|
|
大专毕业生或初级职称、中级工
| 1400
|
|
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高级工
| 1600
|
|
高级职称、技师
|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