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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现将《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恢复和培育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县(含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逐乡逐村确定封山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含县级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及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及责任人等。

  第七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除禁止放牧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毁坏林地、林木进行的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二)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蚕;

  (三)扒剥树皮、挖掘活树根;

  (四)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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