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韶府[2011]5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维护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区段的采砂户、采砂船舶、运砂船舶及堆砂场。
二、省管河道(北江干流河段)和市管河道(浈江、武江干流河段)由市整治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县管河道由各县(市、区)负责整治,必要时由市直接进行查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砂户,必须立即停止采砂作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须将违法采砂船舶停靠在指定水域,并在2011年10月30日前自行清理堆砂场: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已过期的;
(二)采砂船舶、运砂船舶证照不齐的;
(三)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四)因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不符合防洪要求、用地规划和河砂来源不合法的堆砂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须自行关闭并恢复原状。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整治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队按照《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