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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经营毒性药品的批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经营毒性药品的批复
(渝食药监药安〔2011〕66号)


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请示》(渝药新特司〔2011〕20号)已收悉。按照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要求,我局于 2011年8月25日对你公司经营毒性药品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人员、管理制度、储存条件符合批发经营中药毒性药品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毒性药品(西药);

  二、你公司收文后应按照程序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三、你公司应从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毒性药品,不得现金交易;

  四、你公司应将毒性药品销售给具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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