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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为了切实杜绝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毕节市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全市林区(含灌木林地和退耕还林区域,下同)及其周边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烧草皮灰、烧田埂、烧秸杆、烧树叶;禁止在林区进行送灯送火、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活动;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生火取暖、做饭、野炊;禁止在林区内吸烟;禁止在林区内烧木炭;禁止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在林区玩火;禁止违法狩猎和烧火驱兽;禁止毁林(草)烧荒耕种;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三、对确需进入林区开展工作的,施工单位需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制定防火预案,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防范措施不力等人为因素引发火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林山巡防工作,对城镇周边、村庄较近及森林资源比较集中的重点区域,当地政府必须落实专门人员巡山看守,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各镇乡办要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片区、各村、各组和重要林区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对重点区域和特殊地段要明确专人盯死看牢,确保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对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六、举报火情、参与火灾救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防范和扑救火灾,减少灾害损失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七、对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本命令擅自在林区及其周边进行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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