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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开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开封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完善开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制度。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行开封中支、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市、县(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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