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外贸发展环境,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更好地为全省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家税务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等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职责的外贸便利化具体工作。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外贸便利化日常工作。

  (二)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认真执行外贸便利化工作规程,及时受理、解决、反馈企业关于外贸便利化的意见建议。对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事项。

  二、工作职责

  省有关部门按照提供贸易便利、改善通关通检环境、服务企业经营、促进外贸发展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申领国家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便利化问题。

  (二)省财政厅:负责外贸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流程中的便利化问题。

  (三)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的牵头综合和协调联络工作;负责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和相关外贸业务审批、审核、进出口经营资质备案登记、外贸业务人员培训、外贸政策拟订和落实中的便利化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