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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
(皖政办〔201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抓好工作落实,不断增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不断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觉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强化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承担对本乡镇生产基地的指导、监督职能。要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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