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8月13日广东省律师协会九届五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