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38号)
《克拉玛依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2日
克拉玛依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凡进城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非农民工)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在用工期限内,到市、区及石油石化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和《克拉玛依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
凡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城镇灵活就业的,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二、本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及石油石化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事务的承办 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作。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作。石油石化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在该经办机构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