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必须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地区、县(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因企业破产、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出让的国有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由未利用地变更新增的建设用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国有建设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资料收集。符合本办法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
6、房屋所有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权属核查。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