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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

  (三)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

  (四)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

  (十)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

  (十一)违规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十二)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不含棚户区改造、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监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的;

  (十三)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十四)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造成影响的;

  (十五)对信访举报未及时核查或查处不力的;

  (十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初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及时受理、审查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申请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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