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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城乡统筹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11〕33号)精神,对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示范镇和南郑县大河坎镇(以下简称重点示范镇)进一步下放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财政管理权限及财力,完善财政激励措施,增强重点示范镇当家理财、管理公共事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其他乡镇要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充实、调整、完善财政机构职责,强化资金监管,增强乡镇财政服务“三农”的能力。

  改革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指导,因地制宜。省、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重点示范镇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明确职责,财事相宜。明确重点示范镇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通过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重点示范镇配置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

  (三)理顺关系,发挥合力。在保障县级既得利益与调动重点示范镇的积极性间找准结合点,理顺管理职能、收入分配、支出责任等各方面关系,共同提高重点示范镇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推进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下放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及财政支出责任。重点示范镇所在县(市、区),在考虑重点示范镇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应将直接关系重点示范镇经济发展和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的管理职能下放重点示范镇,使重点示范镇在此方面享受与县级相同的管理权限,同时下放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充分发挥镇级政府贴近群众、贴近企业、就近服务的优势。

  (二)对重点示范镇配置与其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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