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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11〕59号 2011年8月15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

  今年9月,是自治区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区呈现出民族团结和睦、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进步、边疆安宁稳定的大好局面。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构建和谐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好家园”为活动月主题,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唱响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努力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区“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活动内容
  (一) 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结合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坚定各族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宣传中央、自治区各项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伟大实践上来;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的自豪感,激发干事创业的巨大热情。要注重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切实使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牧区、进企业、进矿山、进社区,在全社会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要丰富宣传教育的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讯等现代传媒手段,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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