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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2011年7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印刷业发展,规范印刷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凸版、凹版、平版、孔版印刷,数字印刷,装订等印后加工以及复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条 对印刷业要促进发展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印刷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发展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印刷行业协会等印刷业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印刷业自律管理,为印刷业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招商引资、拓展市场、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印刷业发展的政策。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印刷产业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印刷业发展规划,完善印刷业产业链,指导印刷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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