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 “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