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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广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民〔2011〕30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广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范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0〕399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监察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确定。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按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低保金和各项社会救助金。

  第四条 市物价局负责临时价格补贴的启动、测算和申报工作;负责本市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

  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提供基本食品的价格监测分析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并做好核算与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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