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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收到审计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落实事项登记台账,将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受移送处理的部门,取得送达回证。
  重要审计项目可到被审计单位送达并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落实要求。
  第八十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定期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建议事项、整改事项,执行审计决定事项;向已过执行期限没有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制发“催办函”;现场督办审计结论落实。审计执行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未落实到位事项需要履行专门的审批程序,由执行机构集中上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执行机构汇报执行中采取的督办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执行审计结论情况的说明,以及与审计组所在处室的会商情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审计事项认定提出疑义的未落实事项,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执行机构根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请省政府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处罚文书,审计结论落实资料移交手续等措施,督导执行审计结论。
  第八十六条 定期召开省十一部门审计结论落实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和审计移送处理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八十七条 对在审计执行中发现的审计结论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向厅长办公会汇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八条 执行人员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八十九条 审计执行完毕,执行机构应当将审计执行资料、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报告、审计项目办结审批表等资料移交审计组所在处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九十条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处室、审理机构、执行机构、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分别按国家审计准则中确定的职责,对审计业务实行分级质量控制。
  第九十一条 实行审计管理系统与现场审计实施系统信息交互制度。办公室、法规处、业务处室、信息中心及审计组均应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实现“OA”与“AO”两个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
  第九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应严格遵守审计项目限时管理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和审理人员、执行人员、总审计师、厅领导违反审计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四条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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