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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授权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属单位(项目)的授权,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市审计局申请名单,并会商有关业务处室,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中央单位(项目)的授权,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事项授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导交办和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由办公室按照业务分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由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办公室定期检查、通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业务处室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报送审计项目计划进度,填报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厅实施的审计项目,分为一般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项目。
  办公室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拟订重要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结果公告计划,经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本厅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对行业、专项资金等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由财政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编制,并与经责办会商后提交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重点和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与审计工作方案相衔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化。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由总审计师审核、方案编制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审签;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还应经业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审签。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后3日内,报所在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备案。
  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有关审计实施方案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前,应当提交编制或牵头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处室审核,预算执行和同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比较集中的,也可由编制或牵头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处室组织有关业务处室通过小型会议等方式共同讨论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调整审计应对措施,并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事项,应当报经厅长批准。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组成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处室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报分管厅领导确定;主审由审计组组长确定,主审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组成审计组时,审计组组长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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