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开业3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没有造成严重水浪费,经查处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开业6个月以内,且规模较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造成水浪费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开业6个月以内,且规模较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开业6-12个月,且规模较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开业一年以上,且规模较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造成严重水浪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的;”
  五十四、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业、机关、中小学等单位,在限期期满后能主动安装水计量器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单位,在限期期满后能安装水计量器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不安装水计量器具,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长期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罚款基准:五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五十五、计划用水单位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100立方米以下,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事后能主动补办计划用水指标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100-500立方米,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500-1000立方米,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1000-2000立方米,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五十六、计划用水单位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节水设施规模较小的单个循环水洗车设备、空调制冷循环水设备、锅炉冷凝水设备等,停止使用时间较短,在限期后能主动恢复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节水设施设计年节水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停用时间较短,在限期期满后主动恢复使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节水设施设计年节水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停止使用时间较长,造成大量水浪费,在限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恢复使用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节水设施设计年节水能力10000-20000立方米,长期停止使用,造成严重水浪费,在限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恢复使用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节水设施设计年节水能力20000立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水浪费,在限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仍拒不恢复使用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用水单位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十七、供水单位或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居民50户以内的单位,在短期内或者偶尔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能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居民50-100户的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居民100-300户的单位,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居民300-500户的单位,在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居民500户以上的单位,在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十八、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达到市政府规定月用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在限期期满后能主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单位,在限期期满后主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500-1000立方米的单位,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纳入计划管理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1000-2000立方米的单位,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纳入计划管理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在限期期满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除外)。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拒绝纳入管理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三万元罚款。”
  五十九、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在短期内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能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月可循环量500立方米以下,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月可循环量500-1000立方米,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月可循环量1000-2000立方米,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月可循环量2000立方米以上,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2、《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六十、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在短期内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能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在短期内未采取节水措施、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长期未采取节水措施、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六十一、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限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主动书面报告测试计划,在一年内进行测试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