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基准:每立方米十八元至二十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六、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限期缴纳后,及时进行缴纳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
罚款基准: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缴纳的。
罚款基准: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内缴纳的。
罚款基准: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九十日以上缴纳的。
罚款基准: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汛期不服从管理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一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三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四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管理人员擅自操作闸门或者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危害后果,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管理人员擅自操作闸门或者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七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闸门或者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危害后果,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八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闸门或者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3、《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泻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的;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及时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设计日取地表水800立方米以内、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凿井深度200米以内的(多井累计计算,下同)。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设计日取地表水800-1500立方米、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凿井深度200-500米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设计日取地表水1500-2500立方米、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凿井累计深度500-800米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设计日取地表水2500立方米以上、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凿井累计深度80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事人拒绝监督检查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向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的。
罚款基准: 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就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罚款基准: 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绝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2)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绝停止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2)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抗拒检查,有阻碍公务执行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十一、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下,没有按照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500-1000立方米,没有按照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1000-2000立方米,没有按照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5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没有按照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8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没有按照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10万元,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下,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在限期内改正,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500-1000立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较小,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1000-2000立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较大,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5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月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较大,在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8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10万元,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十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尚未取水,申请人能主动消除影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骗取年取水许可500立方米以下,已经造成取水事实,在限期内改正,并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骗取取水许可500-1000立方米,已经造成取水事实,在限期内改正,并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5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骗取取水许可1000-2000立方米,已经造成取水事实,在限期内改正,并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8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骗取取水许可2000立方米以上,已经造成取水事实,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罚款基准: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经督促报送,没有影响年度统计工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取水量较小,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限期整改内报送,没有影响年度统计工作的。
罚款基准:5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取水量较大,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限期整改内报送,没有影响年度统计工作的。
罚款基准:1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取水量较大,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限期整改期满后报送,影响年度统计工作的。
罚款基准:15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限期整改期满后仍未报送的。
罚款基准: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三十五、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退水水量500立方米以下,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能主动改正,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