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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在加快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河南林业生态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本规定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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