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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封顶,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6%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只缴纳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份,个人缴费部分不缴纳)。

  第九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按《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应当规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缴费来源

  (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在行政机关“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基础教育等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拨款安排,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企业职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基金和统筹基金的构成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

  (一)单位职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全部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2%(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划入个人帐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单位缴费的16%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养老金(退休金)乘以6%的20%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2%-2)+(缴费基数×6%×16%)

  退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或退休金×2%-2)+(养老金或退休金×6%×20%)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帐户:

  退休前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6%(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划入个人帐户。

  退休后按养老金的2%(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加上养老金乘以6%的20%划入个人帐户。

  退休前个人帐户=缴费基数×6%×16%-2

  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2%-2)+(养老金×6%×20%))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在职职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0.2%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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